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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

来源:行业动态   |   发布时间:2024-11-11 23:24:43  |  点击率: 1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和的首府城市,在历届领导班子带领下,从始至终坚持把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有利于深入开展斗争、有利于服务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西藏发展稳定提供优质司法保障。

  特别是近年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市党委坚强领导、人大有力监督、区高级人民法院正确指导和政府、政协、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下,以李世蓉同志为班长的领导班子带领全院干警,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自202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市财政局一级预算单位,经费下划至市财政局,由西藏自治区市财政局拨款。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成立于1961年,管辖五县(当雄县、曲水县、墨竹工卡县、尼木县和林周县)三区(城关区、堆龙德庆区、达孜区)8个基层法院,现有人员编制194名,实有人员189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市财政局一级预算单位,经费由西藏自治区市财政局保障。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及时调解或者审理各类民商事、知识产权、破产、执行等案件,公平保护各类民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依法从速执行已经生效的各类裁判、法律文书。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进行业务上监督、指导和工作上的统一协调、指挥。

  6、受理对不服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裁判文书提出的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负责辖区内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

  9、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经验;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司法建议。

  10、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法治宣传、司法行政事务等工作。

  中院现有内设机构有21个,均为正科级建制,分别是: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少年审判庭)、刑事审判二、三庭,民事审判一、二、三、四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编译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司法行政辅助办公室,技术信息处。

  纳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无下级预算单位。

  2023年度收入总计12,250.42万元,支出总计12,250.42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308.97万元,增长23.23%。主要变动原因是西藏“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诉讼费退付经费项目预算增加。

  本年收入12,231.7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231.74万元,占100%。

  年初结转结余18.68万元,主要是2018年市财政将经费拨款至基本户,结转至现在,较2022年度决算数减少600.65万元,下降97.01%,根本原因是结转资金正常支付,财政收回剩余指标。

  本年收入12,231.7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2,231.74万元,占100%。

  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2,231.74万元,支出12,250.42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909.03万元,增长31.2%,根本原因:西藏“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诉讼费退付经费项目预算增加。

  财政拨款年初结转结余18.68万元,主要是2018年市财政将经费拨款至基本户,结转至现在。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250.42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22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327.66万元,增长23.46%。主要变动原因是西藏“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诉讼费退付经费项目预算增加。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2,250.42万元,大多数都用在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0,585.93万元,占86.4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23.28万元,占5.9%;卫生健康支出399.24万元,占3.26%;住房保障支出541.98万元,占4.42%。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为12,250.42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支出决算为7,321.4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决算为10.3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支出决算为1,586.73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4.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支出决算为1,304.0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5.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支出决算为217.59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6.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支出决算为137.48万元,完成预算100.0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根本原因是。

  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事业运行(项):支出决算为0.18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支出决算为8.1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671.26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51.06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社会福利(款)老年福利(项):支出决算为0.96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2.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322.46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3.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支出决算为76.7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541.98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023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833.30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951.96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工资福利支出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中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个人农业生产补贴、代缴社会保险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881.34万元,最重要的包含: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债务利息及费用支出中的国内债务付息及国外债务付息;资本性支出中的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物资储备、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文物和陈列品购置、非货币性资产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额外支出中的赠予、国家赔偿费用支出、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补贴和其他支出。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01.46万元,支出决算为101.46万元,完成预算的100%,与2022年度相比,“三公”经费支出增加26.59万元,增长35.51%,根本原因是2022年疫情原因,其中3个月居家办公,部分业务未开展。

  2023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97.42万元,占96.0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4.04万元,占3.98%。详细情况如下: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7.42万元,大多数都用在车辆油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国内接待费支出4.04万元,国内公务接待9批次,接待113人次;大多数都用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

  (注:2023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数、决算数取自财决公开09表,出国团组数、出国人次,公务用车购置数、公务用车保有量,接待团组数、接待人次取自部门决算报表F03表《机构运行信息表》,2022年度有关数据取自2022年度部门决算报表F03表《机构运行信息表》)。

  为了规范财政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完整相关制度,制定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实行办法》。制定和完善了《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管理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市中级人民法院食堂管理办法》《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建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建立年度项目绩效目标表,建立绩效指标,将政府收支指标全部纳入预算绩效管理。

  2023年列入部门预算绩效审核的项目共7个,分别为:车辆保险、业务装备经费、党建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诉讼费退付专项经费、西藏“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机构及设施运维项目。

  各个项目绩效自评分数如下:车辆保险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业务装备经费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党建经费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办案业务经费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诉讼费退付专项经费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西藏“智慧法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机构及设施运维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100分。

  2023年度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881.34万元。(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3年度市中级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405.8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35.9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269.93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部门拥有房屋面积29817.59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24907.44平方米,其他(不含构筑物)4910.15平方米。

  本部门共有车辆47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30辆、特种专业方面技术用车10辆、其他用车7辆,其他用车主要是一般公务用车。

  四、营收: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取得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缴的收入。

  六、另外的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营收”“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七、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营收”“另外的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非同级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还没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法律法规接着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缴纳公司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各类结余的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接着使用的资金(不包括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和专用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和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经费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另外的费用等。

  市政府网站依托西藏政务服务网实现了统一身份认证,您注册成功并通过身份认证后,可实现“一网通办”。

  市“政民信箱”是社会公众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市政府及市、县(区)各职能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此栏目既是市政府领导,市、县(区)各职能部门与社会群体、人民群众之间实现沟通的桥梁,也是帮助市政府领导及市、县(区)各职能部门发现和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明显问题的重要渠道,是实施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真诚欢迎您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献计献策,对政府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和改进的意见。

  1、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措施以及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信件内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此类信件办理人员有权将其设置为无效信件并退回或废弃:

  1、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写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3、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事项,应当直接向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写信人在办理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1、如果您反映和投诉的问题,涉及市政建设、居民生活、就业和再就业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请先向问题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得到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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