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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力行摩托车配件店被罚款1500元(¥1500元)

来源:新闻资讯   |   发布时间:2024-08-10 09:56:01  |  点击率: 1

  

  金融界消息,近日,蓬江区力行摩托车配件店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500元整(¥1500元)。

  根据公告内容,涉案1台电瓶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6.1.5b)规定尺寸限值≤350mm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上述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蓬江区力行摩托车配件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罚结果为: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电瓶车1台(整车编号:);罚款1500元整(¥1500元)。

  涉案1台电瓶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6.1.5b)规定尺寸限值≤350mm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上述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涉案1台电瓶车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6.1.5b)规定尺寸限值≤350mm的要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上述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销售的涉案电瓶车1台(整车编号:);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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