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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工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履行〈制止不合法拼(组)装轿车、摩托车的布告〉的实施细则》的告诉

来源:新闻资讯   |   发布时间:2024-05-26 07:14:31  |  点击率: 1

  

  第一条依据《关于制止不合法拼(组)装轿车、摩托车的布告》,拟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机械工业局担任对现行《全国轿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出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整理,并赶快修正拟定新的《目录处理办法》。

  第三条请求进口轿车、摩托车要害件的出产企业,按照国家同意项目确认的车型,按照机电产品进口处理途径和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提出进口轿车、摩托车要害件的请求。

  外经贸部批阅进口轿车、摩托车要害件并签发《进口配额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挂号表》,实施一车一证。

  第四条外经贸部及其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发放《进口许可证》,并在补白栏内注明《进口配额证明》的编号。

  第五条请求进口轿车、摩托车要害件的出产企业,向国家限制的轿车、摩托车零件报关口岸处理进口报关交税手续。

  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挂号表》验放轿车、摩托车要害件,并签发《关税交纳证明书》和《货品进口证明书》,实施一车一证。

  第六条凡未持有用《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挂号表》的,或在非指定港口接卸进口轿车、摩托车要害件的,由海关按海关法等有关法令法规予以处分。

  二、列入《目录》的企业运用进口要害件拼装出产轿车、摩托车,但未经国家同意立项的;或虽经国家同意列项但不能供给外经贸部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挂号表》以及许可证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和海关签发的《关税交纳证明书》《货品进口证明书》的;

  三、虽持有上述证明文件,但出产的产品与同意进口的车型、数量、标准或用处不符的,或不按规则运用上述证明文件的;

  四、出产企业选用国家同意的进口要害总成出产的轿车、摩托车,其要害总成和非要害进口件的总价值超越原进口车型60%,又无整车进口证明和按整车完税证明的。

  第八条国家制止进口右置方向盘轿车和二手(旧)轿车、二手(旧)摩托车,法令部分一经发现,应按照私运予以没收,并拆解,不得以整车方法出售;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以上车辆不予处理牌证。国家不再同意进口用于修理的轿车车身。

  第九条对以废钢铁名义进口的旧轿车及其部件,有必要压扁后才干进口,并实施裸装,不然海关不予承受报关。

  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对运用进口轿车车身、发起机和摩托车车架、发起机出产的车辆实施号码存案制。列入《目录》的企业,运用上述进口件出产车辆的,须持《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或《机电产品进口挂号表》以及《货品进口证明书》和《关税交纳证明书》,将合法出产的轿车车辆辨认号(或底盘号)与发起机号码,摩托车车架号及发起机号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存案,以备办案查询。

  第十一条私运、无进口证明、不合法拼(组)装车辆套用国产车商标、国产车《合格证》的,是套用国产车《目录》行为,按私运、无进口证明、不合法拼(组)装车辆予以没收。

  国家机械工业局对易被套用《目录》内的国产车辆的车型,实施车辆辨认号码存案制。具体办法由国家机械工业局商公安部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对国家同意运用进口要害件拼装的轿车、摩托车和易被套用国产车《目录》的轿车、摩托车,依据国家机械工业局颁布的《目录》及配套光盘数据,处理注册挂号。对不符合相关规则的车辆予以没收。

  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发现有不合法拼(组)装或有套用《目录》嫌疑的车型,应及时向国家机械工业局查询取证。

  第十三条公安、海关、工商行政处理等法令部分抄获的不合法拼(组)装车辆一概没收,由抄获的部分处理。各法令部分按照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关于启用新版没收私运轿车、摩托车证明书的告诉》(公通字[1995]20号)的规则处理没收手续和申领没收的不合法拼(组)装车辆的证明书,为便于处理不合法拼(组)装车辆的证明书,其证明书也运用《没收私运轿车、摩托车证明书》,一车一证。

  第十四条《没收私运轿车、摩托车证明书》由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公安部按体系审阅发放。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每月将发放的《没收私运轿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数量、编号、车牌类型、车身色彩、发起机号码、底盘(车架)号码、裁决没收证明文书编号、签发日期等状况汇总后送公安部,公安部汇总后经过《全国进口机动车计算机核对体系》通报各地公安交通处理部分。

  第十五条法令部分没收的不合法拼(组)装轿车、摩托车,要按照《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轿车牌证处理的告诉有关问题的告诉》(公发[1993]7号)的规则,交由国家指定的出售部分一致出售。制止出售给从事不合法拼(组)装轿车、摩托车的当事人。

  第十六条对没收处理的不合法拼(组)装轿车、摩托车,公安交通处理部分凭《没收私运轿车、摩托车证明书》和国家指定出售部分的出售 发票,并与公安部的通报核实无误后,处理注册挂号。对不具备上述手续的车辆,公安交通处理部分不予处理注册挂号,并按规则予以没收。

  第十七条对出产和生意不合法拼(组)装轿车、摩托车的,视情节应当给予下列处分:

  一、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查扣不合法拼(组)装轿车、摩托车,没收悉数出售货款、未出售的车辆及进口的轿车、摩托车要害件;

  二、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关于从事出产和经销不合法拼(组)装轿车、摩托车的单位,给予出产或经销金额一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国家机械工业局对《目录》内企业从事不合法拼(组)装轿车、摩托车的,或以出卖、供给本企业的产品商标、称号、类型和产品合格证等方法参加不合法拼(组)装轿车、摩托车的,别离处以撤销该车型产品目录、撤销部分车型产品目录、直至撤销出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对假造、变造、生意《进口配额证明》《机电产品进口挂号表》《进口许可证》《关税交纳证明书》《货品进口证明书》和《没收私运轿车、摩托车证明书》的,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则处分。

  第十八条不合法拼(组)装车辆的没收款和罚款的上缴,应按照财政部《罚没资产和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86)财预字第228号]、《罚款代收代缴处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规则履行。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处理、公安和海关等法令部分要相互配合,及时交流状况信息,一起做好冲击不合法拼(组)装轿车、摩托车的作业。

  第二十条法令部分的作业人员违犯本细则,运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指轿车、摩托车要害件是指轿车底盘、轿车车身(含驾驶室)及发起机和摩托车车架及发起机。

  第二十二条曾经各部分所发文件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本《细则》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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