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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舶能耗与碳强度管理你必须了解到的都在这里

来源:金融业务   |  发布时间:2024-03-30 10:07:14  |  点击率: 16次

  

  大家好,《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2月22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实施该办法,小编为大家理了船舶能耗与碳强度管理的相关知识与监督管理要求,下面请和我们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船舶能耗数据管理工作,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工作。同时,授权上海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和验证,并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有关实施工作。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能效指数数据收集、核验工作。

  船舶能耗数据是指与船舶能源消耗有关的船舶基础信息、运输活动数据及燃料消耗数据。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采用月度报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任一挂靠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

  内河船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能耗汇总数据。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外国籍船舶应当在境内办理出口岸手续或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在境外港口离港前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包括内河船舶):根据《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船舶应使用纸质或电子《国内航行船舶能耗数据收集记录表》记录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外国籍船舶: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修正案规定,所有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持有《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和《国际能效证书》(“IEEC”证书),《EEDI/EEXI 技术案卷》(如持有)。

  400总吨以上2013年7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应计算Attained EEDI是不是满足Required EEDI的要求,船舶应持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EEDI技术案卷,此前建造的船舶,只需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即可。

  船舶应在2023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IAPP检验(包括年度、中间或换证等检验)之前,计算出Attained EEXI,编制EEXI技术案卷。对于已持有EEDI技术案卷、且其Attained EEDI小于Required EEXI的船舶,其EEDI技术案卷可接受作为EEXI技术案卷。对于2013年7月1日之前建造没有EEDI技术案卷的船舶,如果其计算出的Attained EEXI大于Required EEXI,则需按要求采取对应措施,如采取限制轴功率/主机功率的措施,并准备相关技术文件和船上管理手册,以符合EEXI的要求。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应当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可采取电子记录或纸质记录方式。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要求在船舶日志或者其他相关文书上记录船舶能耗数据。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根据相关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上海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年度能耗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将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及其原始数据留存至次年年底。

  适用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28条的船舶,还须同时报告上一日历年达到的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及相关证明文件。(船舶碳强度是指船舶CO₂排放指数,即表明船舶单位运输工作量的CO₂排放量。)

  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的评定适用于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部海事局授权上海海事局对收到的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来进行验证,依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核定船舶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并评定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

  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分为A、B、C、D、E,对应优秀、良好、合格、较差、极差的船舶营运能效水平。

  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评定结果为E级或者连续三年为D级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行动计划并纳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中,并于当年的4月30日之前,将修订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至上海海事局验证。

  2.船舶在出港前未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依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护治理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依照不同违法事实和情节,将被处以警告或1000至20000元的处罚。

  3.国际航行船舶未持有《国际能效证书》的,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