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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业务 | 发布时间:2024-05-26 07:15:38 | 点击率: 16次
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含洋山港海事局和金山海事局辖区)地处海区,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适应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航运经济发展及海事“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上海海事局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委托,对《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系统的修订。
本次修订将《上海新港水域(金山奉贤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纳入本《规定》,两《规定》合二为一。修订后的《规定》包括总则、航行、停泊、报告、附则五章38条以及5个附件。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为总体描述水域内航路情况,对《规定》水域主要航道进行了列举,并在附则中进行了详述。同时,对主要航路进行了推荐,为航行于该水域船舶提供便利。
自南支航道或南槽航道驶往临港水域的船舶,能够准确的通过船舶吨位、载运货物性质等,选择相应的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航行。
不能使用东海大桥通航孔航道航行的船舶,应当经洋山警戒区、金山航道、漕泾东航道支线航道、临港主航道驶往临港水域。
自洋山警戒区驶往上海化学工业区沿岸码头的船舶,能够正常的使用金山航道、漕泾东航道支线航道、漕泾东航道航行。
随着洋山四期自动化码头于2017年12月10日开港试运行、上海金山奉贤沿岸开发增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化学工业区的加速建设,进出该水域的船舶数量日益增加,船舶大型化趋势逐步扩大,有必要进一步理顺船舶航行权利与义务,规范航行、停泊等行为。
本次修订将原规定“视程小于500米时全面禁航”调整为“仅限于港区、桥区及洋山港主航道等水域范围内禁航,但已进入洋山警戒区拟靠泊洋山深水港区码头或已从洋山深水港区码头离泊出口的船长大于250米的集装箱船舶,在采取特别安全措施后可继续航行”。
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对原《规定》中不适应上位法和真实的情况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取消了洋山港主航道人工疏浚航道段内实行单程航行的规定。
洋山港主航道实行双向通航,但船舶航行于洋山港主航道外后门至小岩礁段时,两船交会宽度总和应当不大于90米,如附近的液化天然气码头有液化天然气船舶(LNG船舶)停泊或正在进行靠离泊作业,应当避免双向通航。
金山奉贤沿岸水域东南风蒲氏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船舶应当停止装卸货和靠泊作业,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前撤离码头。
本规定水域通航环境复杂,特别是金山航道东西段大型船舶需乘潮进港,搁浅风险较大。为此,增加“船舶应当保持充足的富余水深。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富余水深应当大于船舶吃水的12%,且不小于1米”条款。
通过桥区水域船舶数量众多,船况参差不齐,尤其在恶劣气象条件下,较易造成险情。故本次修订兼顾了通航安全和通航效率,进一步强化了东海大桥保护规定。
通过东海大桥通航孔的船舶,应该依据本船的吨位和各通航孔的技术尺度,选择比较适合本船安全通过的通航孔航道,保持4米以上的富余高度,并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
船舶通过东海大桥时,应当备车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班。
蒲氏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辅通航孔;蒲氏风力达到9级及以上时,禁止船舶通过东海大桥主通航孔。
除通航孔航道水域外,非东海大桥维护作业船舶,不得驶入桥区安全水域。东海大桥桥区安全水域是指东海大桥轴线、
洋山警戒区为以30°33′33.00″N/122°11′26.00″E为圆心,2海里为半径的圆形水域。
本次修订将“洋山警戒区内禁止追越他船”调整为“洋山警戒区内大型船舶间禁止追越”。大型船舶指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
船舶在洋山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备车航行,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挥并特别谨慎驾驶,且不得妨碍沿洋山港主航道进出洋山深水港区的船舶通行。
客运船舶应当选择安全的航路航行。如老人家门水道附近石油码头有船舶正在靠离泊作业时,客运船舶应当避免从该水道通过。
进出港航行时能见距离不小于2000米,靠泊时能见距离不小于1000米、蒲氏风力不大于7级。
“超大型集装箱船舶”是指最大载箱量16000TEU以上的集装箱船舶,进行靠离泊作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由于临港主航道距离东海大桥较近,水下管线较多,退潮期间一旦船舶失控,将可能漂向东海大桥,危害其安全。
优化和调整锚地范围和功能本次修订优化和调整了锚地范围和功能。扩大了洋山NO.1待泊、检疫锚地、洋山港内中小型船舶锚地范围,调整金山NO.1锚地、金山NO.2锚地、金山NO.3锚地、金山非危险品锚地、金山东锚地范围和用途,新增洋山NO.2应急锚地、停泊区, 初步缓解锚地资源紧张矛盾。
优化引航作业内容本次修订明确靠离洋山深水港区、临港和金山奉贤沿岸水域码头船舶,各设“一内一外”两个引航作业点。取消大风浪引航作业点,明确引航作业点登离船舶类型和吨位。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引航作业点登离轮。LNG船舶和船长大于250米的油轮,应当由相关资质和数量的引航员引领。
各船舶应根据船舶类型、吨位、拟靠离码头等因素,选择《规定》附件3对应引航作业点做好船舶引航靠离码头。
明确船舶停泊要求本次修订对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应急停泊时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指导船舶靠泊、紧急状况下的应急停泊应急处置,降低事故对船舶自身及通航环境的影响。
紧急情况下,临时在航道中抛锚且无法自行驶离的船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和甚高频无线电话(VHF)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或守听。
船舶经过洋山船舶交通服务系统(洋山VTS)报告线及报告点时,应当按规定进行报告。
下列船舶、设施应当在每日16时前,将次日船舶靠离泊或通过东海大桥的计划,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发生走锚,应当立即采取比较有效应急措施,同时通报附近船舶,并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