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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谭某被罚款5000元!桂平船员引以为戒!

来源:金融业务   |  发布时间:2024-04-28 19:27:53  |  点击率: 16次

  

  10时,谭某某一切的“桂平南货****”船航经浔江平南大成水域时,经贵港海事局执法人员查看发现,该船本航次从象州开往佛山三水,查看时有二副和轮机员2名船员在船。经进一步查明:到查看时,该航次装备的船员未发生变化,接连飞行时刻未超越16小时。

  依据该船持有的《内河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则:至少装备船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接连飞行作业时刻超越16小时,须添加驾驶员1人,接连飞行时刻不超越10小时或定线人。

  该船该航次实践短少船长1人,存在船只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则的定额要求的现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令》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则。

  过后,该船立马中止飞行活动,延聘船长罗某上船任职作业,契合《内河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则,未形成海事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损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令的规则,船只未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则装备船员私行飞行,或许起浮设备未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则装备把握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的船员私行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期限改正,对船只、起浮设备一切人或许运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许中止作业。

  第十四条船只、起浮设备的一切人或许运营人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令》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则,船只未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则装备船员私行飞行的,或许起浮设备未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则装备把握水上交通安全技术的船员私行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令》第六十五条的规则,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许中止作业。

  本条前款所称船只未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则装备船员私行飞行,包含以下景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应当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罚:(一)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损害结果的。